政院通过修法电子烟、加味烟纳规范 贩毒给孕妇加重其刑1/2

烟害制法》十年未修,多处不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规范,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案,「电子烟」也入法,增订「禁止电子烟制造、输入、贩卖、广告与禁烟场所内吸食」,也禁止花香果香等「加味烟」;政院并修正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增订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怀胎妇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行政院赖清德表示,为保护国民健康,并呼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025年减少30%吸烟率目标,政院也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法,希望符合国际规范,这次修法新增「电子烟」定义,「指能释放烟雾供人以类似吸食烟品方式使用之电子装置」,修法同时也规定,「禁止电子烟制造、输入、贩卖、广告与禁烟场所内吸食」。

这次修法也禁止「加味烟」,避免因为花果香或巧克力香味使青少年上瘾。 修法同时也扩大警示图文至85%;扩大室内公共禁烟场所;禁止烟商以具名公益赞助方式,提升企业形象或改变儿少对烟草危害的认知;对于劝阻吸烟或拒绝供应烟品,遭受侵害者,予以法律医疗扶助;加重烟品业者违法烟品广告或促销的罚则,5年内违法3次处分「确定」,并处废止许可执照1年至3年处分;另外,修法也授权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制造、输入、贩卖、展示或广告足以使人产生模仿烟品使用之物品

政院同时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正案,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怀胎妇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为加重处罚二分之一;此外,参考洗钱防制法规定,引进扩大没收制度,以彻底剥夺犯罪行为不法利得,未来虽无法证明与该次贩卖毒品有关,但可能来自其他不明违法行为之不法所得,亦可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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