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泛滥法律规范不明 最高检吁修正《药事法》明定刑责

最高检察署因近来年轻人使用电子烟蔚为风潮,日前邀请法务部法律事务司、检察司、卫生福利部、检察机关开会研商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提供)

上周发生黄姓男子吸食含有俗称「僵尸毒品」的管制药品「依托咪酯」之电子烟,撞死员警,引发轩然大波,最高检察署因近来年轻人使用电子烟蔚为风潮,日前邀请法务部法律事务司、检察司、卫生福利部、检察机关开会研商法律适用问题,并呼吁立法与主管机关尽速修正《药事法》,明定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指出,任何形式的烟品或电子烟都是有害的,电子烟多含有尼古丁及有害致癌物,对使用者和暴露于二手烟者都有害,也没有证据证明电子烟是安全且可以帮助戒烟。

最高检有鉴于电子烟油极易可能掺杂各种成分,甚至毒品或药品,衍生各类社会问题与刑事责任,但电子烟含尼古丁成分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法院见解分歧,因此《烟害防制法》相关法律问题极待厘清。

最高检指出,电子烟不含其他药品或毒品,且未宣称疗效之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案件,是否违反《药事法》?如果违反《药事法》,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检函询各地检察署并汇整统计,自去年3月22日《烟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后,至今年4月30日止,各地检察署就电子烟违反《药事法》案件,总计侦结639件、718人,其中起诉46件、56人;声请简易判决处刑35件、35人;缓起诉处分72件、73人;不起诉处分486件、554人。

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约占12.67%;缓起诉处分约占11.26%;不起诉处分约占76.07%。司法实务上,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颇为分歧,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为此,最高检日前多次邀请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及检察司、卫生福利部、二审检察署及台北、士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桥头地检署,共同研商《烟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前后,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与会人士达成多项共识,包括修正《药事法》始为正本清源之道,以及电子烟不含其他药品或毒品,且未宣称疗效之案件,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如有疑义,司法机关宜审慎处理。

因此最高检呼吁立法与主管机关尽速修正《药事法》,明确规范类烟品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科以刑事责任,以杜绝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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