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逸民/司法课责不能独漏律师 《律师法》修正之急

台湾于8月举行联合国贪腐公约首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会议,国际审查委员针对我国落实反贪腐相关重要议题提出台湾反贪腐改革意见。(图/翻摄自廉政署)

有位年轻律师受雇数年后,决定自己开设事务所前辈建议执业要多交际才有案源,于是他就开始繁忙的夜生活。半年后某天,前辈找他去酒店应酬,踏入包厢看到莺莺燕燕围绕坐在当中的某人,大家介绍这位是「张老师」。喝酒唱歌到了半夜,年轻律师因为明天一早还要到地检署开庭,就跟大家告辞。这位「张老师」还笑着揶揄他说,年轻人这么没体力,不敢跟他们继续喝到茫。

隔天早上,年轻律师踏入侦查庭,竟然发现坐在上面的检察官就是昨天晚上的「张老师」。开庭时,检察官神情泰然自若,但年轻律师内心却是天人交战。开庭后,年轻律师想清楚自己念法律不是为了赚黑心钱,决心不再涉足声色场合。几年后,「张老师」受贿贪污入狱,跟他过从甚密的律师们,人人自危。年轻律师有感而发,跟笔者分享这段经历,才知道他毅然投入司法改革的缘由。

这位律师通过良心的考验,但不是每位律师都能拒绝魔鬼的诱惑。因为,法官、检察官贪污受贿必须透过「白手套」的掩护,才能逃避政风调查单位的监控。执业律师若有内线庇荫,自然战无不胜,客户盈门。这种共生关系,导致律师最常成为「白手套」,担任司法贪腐的掮客。有鉴于此,「司法课责」的国际规范,也将确保律师执业的廉正,列为国际法上不可缺漏的国家义务

2018年10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历经4年审理,判决史上最贪检察官陈玉珍有期徒刑12年,合议庭并痛批其「践踏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不法的形象,更出卖国家检察权最深层的核心价值」。陈玉珍固然罪有应得,检察界也应引以为耻,但同样该注意的是,同案被告郭学廉律师,却只被判决6个月有期徒刑,令人不解。

根据监察院的弹劾文,陈玉珍与郭学廉共同任职于板桥地检署主任检察官,于2000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间,由陈玉珍将收受之贿款分散存入两人及他们的母亲、子女、姐妹之人头帐户内,再利用人头名义购买法拍屋再转售洗钱。2008年,郭学廉自愿退休转任律师,陈玉珍利用自己姐姐当人头,以贿款购买台北市桂林路房屋给郭学廉开设律师事务所,两人勾结之深,明如观火

惟目前法院却认为欠缺足够的证据证明郭学廉共同收贿,仅认定在陈玉珍被羁押后第3天,郭学廉以跌停板价格卖出自己和母亲与妹妹名下所有股票,再从各个帐户中提领逾2642万元现金另外存放,避免犯罪所得被检察官扣押的脱产行为,构成《洗钱防制法》的犯罪。而且,根据行为时《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2项规定,郭学廉犯罪行为情节本得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一、二审法院都从轻发落,判决6个月有期徒刑,令人匪夷所思。再者,如果本案三审确定,那么郭学廉还不符合《律师法》第4条第1款「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不得再继续充任律师的要件。抑且,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亦无法依该款将郭学廉除名,参照过去律师公会处理类似案件的纪录,像郭学廉这样的不适任律师,可能非常难以淘汰。

例如也是检察官转任律师的杨明山,第一次因背信罪经台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4号判刑6个月确定,律师惩戒委员会只决定惩戒停止执行职务1年。第二次,他又因伪造文书罪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39号判刑6个月确定,该委员会还是只惩戒停止执行职务1年6个月。直到第三次,他屡犯不改,再因诈欺罪经台中高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3号判刑1年2个月后,该委员会才将其除名。律师惩戒委员会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包庇容忍不适任律师,「司法课责」在律师廉正这个环节上,显然发生严重的漏洞。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在其出版的「反贪腐公约技术指南」明确指出,反贪腐公约第11条加强廉正的措施,包括「律师公会有义务制定有效方法,惩处参与司法人员贪腐行为的成员,取消有关人员的律师资格」,然而,廉政署在反贪腐公约监督对象中,却独漏律师。建议廉政署应将律师列入「反贪腐公约落实情形评估检核表」与后续「反贪腐国家报告」的监督对象,以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近期,司法院为整顿法官风纪,强力执行「清明专案」;法务部也不遑多让,进行长期跟监政商关系复杂的检察官。相对官方的积极,全国律师公会及各地方公会似全无作为,失能失格的律师自律机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要求改革的对象。当前要务是,法务部应将延宕多年的《律师法》草案,催促行政院尽速送交立法院审议,以回应民间要求律师改革的强大声浪。唯有参酌上揭反贪腐公约的规范,加快通过能够有效确保律师的专业、独立且廉正的《律师法》,建构完整的「司法课责」机制,有效斩断审、检、辩贪渎的「共生链」,作到弊绝风清,台湾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

▲被称为「史上第一女贪检」的前高检署检察官陈玉珍,涉嫌长期收贿包庇赌博性电玩业者,不法金额超过新台币2,300万。(影片转载自youtube 法操FOLLAW/已获法操FOLLAW授权,请勿任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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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逸民,司法改革运动者,现为东吴大学人权硕士学程研究生。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