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请律师不能阅卷证 违宪须修法

本件声请释宪人朱旺星因犯下强盗杀人案,遭判无期徒刑定谳,前年他在狱中服刑时,为声请再审及非常上诉,向台南高分院声请调阅卷内照片,但法官认为照片或照片影本是书证或证物,朱未委任律师不得声请阅览。

另一声请人王全中律师,去年因涉犯伤害罪成为被告,他先以被告身分声请阅览审判卷证及侦查全卷光碟,之后又提出刑事委任状让自己当律师为自己辩护,声请阅览警询笔录、侦查全卷电子档光碟,台中地院认为他没有摄影或抄录卷宗证物的权利,裁定驳回声请。

762号解释指出,宪法规定人民有诉讼权,刑事被告应享有充分防御权,包括「被告卷证资讯获知权」,以保障受到公平审判,因此在刑案审判中,应让被告透过适当方式,适时获知卷宗及证物全部内容。大法官认为,被告有权直接获知卷证资讯,不可因有没有请律师就有差别待遇,只准律师阅卷不能充分保障被告的资讯获知权,由于刑诉法33条第2款规定,没请律师的被告只能阅览笔录影本,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宣告部分违宪。

大法官会议指出,如何让被告行使卷证资讯获知权,可视不同情况由法院裁定,至少应让被告取得全部卷证的影本,如被告认为影本不够清楚,须直接看到正本,这时候法官在确保卷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准许直接看到证物或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