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释字762号—未赋予有辩护人被告阅卷权违宪

大法官会议3月9日公开释字762号解释,宣告未使被告得以适当方式适时获知其被诉案件卷宗证物全部内容违宪。(图/视觉中国CFP)

3月9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网站公开了释字第762号解释的解释文。本次案件中,主要讨论的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项前段规定,未使被告得以适当方式适时获知其被诉案件之卷宗及证物全部内容,是否违宪?

《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有辩护人」的被告资讯获知权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首先第33条第2项有关阅卷权的主体限于「无辩护人」的被告一点,大法官认为:被告之卷证资讯获知权,属被告受宪法诉讼权保障应享有之充分防御权,自得亲自直接获知而毋庸经由他人辗转获知卷证资讯,不因其有无辩护人而有异。

况被告就其有无涉案及涉案内容相关事实之了解,为其所亲身经历,且就卷证资料中何者与被告之有效防御相关,事涉判断,容有差异可能,故辩护人之检阅卷证,事实上亦不当然可以完全替代被告之卷证资讯获知权。系争规定以「被告有辩护人者,得经由其辩护人阅卷,以利防御权之行使」为由,而未赋予有辩护人之被告直接获知卷证资讯之权利,与上开宪法保障诉讼权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意旨有违。

简单地说,宪法的诉讼权保障,包括了被告的卷证资讯获知权。但今天如果有辩护人时,反而被告不能看,就是剥夺了有辩护人的被告的这项权利,故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限制「只能看笔录」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再来,针对第33条第2项的阅卷范围问题,现行法限于「卷内笔录之影本」究竟行不行?大法官认为,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证物全部内容,是法院据以进行审判程序之重要凭借。基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应使被告得以获知其被诉案件之卷宗及证物「全部」内容,俾有效行使防御权。该规定限制被告只能阅览卷内笔录之影本对被告诉讼权保障不足,无法就笔录以外的证据充分表示意见,妨碍被告诉讼权的行使,故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最后,除了资讯获知权的行使方式合宪外的其他部分,大法官认为,该条文未赋予有辩护人之被告直接获知卷证资讯之权利,且未赋予被告得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以外之卷宗及证物影本之权利,妨害被告防御权之有效行使,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意旨不符。

本号解释,大法官订一年的期间要求修正该条文,若逾期未修正,法院应依审判中被告(不论有无辩护人)请求,在预纳费用后,付与全部卷宗及证物之影本。(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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