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姊夫当NCC司机被罚百万!释字786号「宣告违宪」…前委员刘孔中胜诉

▲前NCC委员刘孔中推荐自己姊夫任职司机,遭监察院裁罚100万元,上诉后,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据释宪结果,判刘胜诉。(图/翻摄Google地图

记者陈羿妏/台北报导

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委员刘孔中2006年6月推荐自己的姊夫进NCC担任司机,借由人力外包公司雇用,再以派遣人员方式让姊夫任职。事后,刘男遭监察院裁罚100万元,他不服结果,改提行政诉讼,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据释宪结果,以原处分合法为由,撤销原判决,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监察院调查时,认为刘男明知姊夫为法定公职关系人,却假藉职务之便,让姊夫获取「非财产利益」,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最低罚锾,裁罚100万元。全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认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有抵触宪法之虞,裁定停止审理,声请释宪。

对此,大法官会议受理后,认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规定,未衡酌违规情节轻微之情形,一律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锾,可能造成「个案处罚显然过苛而有情法重之情形」,不符比例原则,去年12月13日作释字786号解释,宣告违宪,当天起不适用。

合议庭认为,当时行政院依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移送刘,其中《公务员服务法》部分,监察院函复刘的内容提及,「情节单纯,并无其他违失;2007年4月10日遭行政院停职处分,丧失通传会委员职务,且停职期间全无薪俸,处分已属严重,不再论处」,然而函内提及的「不再论处」应该是指内部秩序维护目的「不送惩戒」,此内容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立法目的、渊源差异,因此监察院此函不具有「行政秩序罚性质」。

另外,公务员若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移送监察院审查属「惩戒罚」,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受罚则属「行政罚」,两者性质根本不同,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照释宪案结果,全案不适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最终撤销原判决,判刘孔中胜诉,全案仍可上诉。

►拍照拍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