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犯利益回避裁罚百万太苛刻 释字786号宣告违宪
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刘孔中,2006年6月推荐姊夫到通传会担任驾驶,并透过人力公司雇用的方式,到通传会任职,遭监察院抓包,依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最低罚锾,裁罚100万元。但大法官认为该法裁罚从100万元起跳,太过苛刻,因此做出释字786号宣告违宪。
本次大法官解释客体共两项,分别为2000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前段规定:「违反第7条……规定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同法第16条规定:「违反第10条第1项规定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刘孔中因被立委质疑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被迫请辞中研院兼任研究员,他2006年担任通传会前委员时,因推荐姐夫担任驾驶,遭行政院移请监察院处理,最后遭监察院重罚100万元。刘孔中打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法有抵触宪法之虞,声请释宪。
除刘孔中案以外,本件解释还有2位声请人,都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主动声请。一件是前嘉义县梅山乡公所建设课江姓课长,他的配偶1999年担任建设课临时人员,江男评核考绩时,让妻子拿甲等,得以续雇,法务部裁罚100万元。另一件是台南市文化资产管理处文物管理及行政组的吴姓组长,他2014年办理「树谷文物清点工作招募工读生」案,预计招募4名大学工读生,工作期间为当年7月14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每周3日,每日8小时,时薪115元。吴男要求承办人员录取其岳父担任工读生,领取约1万余元的薪资,结果遭法务部裁罚100万元。
大法官会议受理后,认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规定,未衡酌违规情节轻微之情形,一律处以100万元以上之罚锾,可能造成个案处罚显然过苛而有情轻法重之情形,不符责罚相当原则,宣告违宪,不予适用。但其实这两项规定去年修正,罚锾金额分别降为「30万以上600万元以下」,与「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因此这次解释出炉后,仅对目前法院审理中的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