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释字777号】肇事逃逸罪为什么违宪

法官针对肇事逃逸罪做出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刑法规范「肇逃」语意不清,部分违反宪法明确性,而且刑度有过苛之嫌,宣告违宪。(图/pixabay)

在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条之3,加重对酒驾累犯致人死伤的刑罚之同时(关于新修法条的批判,见笔者着:吴景钦/累犯加重违宪,那酒驾呢),大法官也针对刑法第185之4,即肇事逃逸罪做出释字第777号解释,并宣告违宪。到底此条规定出了什么问题

在1999年,刑法新增第185条之4,「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立法理由,此罪的目的是希望肇事者能即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援,以防止二次被害。若真有肇事情况,欲期待行为人积极救援似也难以期待。也因此,在2013年修法时,又将刑度提升至一到七年有期徒刑。

只是此条文的「肇事」两字,是指故意或过失,甚或无过失也包括其中,实无法确定,致严重违反罪刑明确性原则,而成为大法官宣告违宪的第一个理由。再来,针对法定刑的部分,原规定是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改成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由于刑法第41条第1项,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宣告六个月以下者,才能易科罚金,故在2013年修法后,肇事逃逸罪就无法再适用易科罚金的规定,使法官无法依据具体个案的不同,而为得否易科的裁量权,致有违罪刑相当原则。

而针对违反明确性的「肇事」两字,自解释公布之日立即失效,但对于肇事到底该如何解释,大法官于主文中未明示,仅在理由书中提供立法者一些方向。但问题是,在立法者未能修法明确化前,于大法官未解释肇事的情况下,到底法官如何适用,恐将面临纷乱状态

其次,就法定刑违宪的部分,却是限期两年失效,但在未修法的过渡期间,法官可否依据个案不同而来调整罪刑相当,大法官亦未言明,仅在理由书最后,提供立法者可依违反作为义务情节轻重及对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订定不同刑度之处罚。但此基准,是否可为法官于过渡期间的参考,在欠缺大法官明示下,实也有疑问。

如果比照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即累犯加重二分之一违反罪刑相当,虽限期两年内必须修法,却也明确表达在此过渡期间,法官可依刑法第59条,依据情状可为怜悯否,而来决定是否加重二分之一。若果如此,为何不在释字第777号,也为相同比照呢?

一个主要原因乃在于刑法第41条第1项易科罚金的限制,即最重本刑必须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就算法官动用刑法第59条来减至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易科罚金。而因此条文并不在声请释宪范围,故若大法官允许法官于过渡期间,对肇事逃逸罪也可易科罚金,就可能逾越了司法权界限,致进入立法的领域

在大法官相继于第775号、第777号解释,已违反罪刑相当宣告刑法法条违宪下,也让人思考,目前面对交通问题,尤其是酒驾,立法者不断加高刑罚,能否产生吓阻效果是个未知数,却肯定踩踏到大法官所画下的红线

好文推荐

吴景钦/有修就好?限制出境法制化仍嫌不足

吴景钦/当人工智慧PK人类智慧 AI可以当刑事法官吗

吴景钦/人工智慧的反思 达文西手臂出错谁该负责?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