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性侵女友 其情可悯又年迈获缓刑
台东一名72岁的罗姓男子和小他15岁的女子同居,罗男常被友人嘲讽「看得到,吃不到」,某晚罗男不堪久被刺激,对女友强制性侵,并以手指头得逞,一审时被判4年半,二审法官认定两人形同夫妻,不同于一般性侵案件,改判1年半,且考量罗男年纪大,不适宜入监服刑,缓刑3年。
罗男经友人介绍认识一名住在台北的女子,该女子认识罗男不久,即到台东与罗男同居,但罗男屡被友人嘲笑「吃不到」,某晚罗男告诉女友「我已经忍了很多天了,我不管,今天一定要!」女友拒绝求欢,罗男当时无法勃起,就以手指头性侵,女友事后提告。
台东地方法院一审判罗男4年6个月,检方和罗男都上诉;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改判罗男1年6个月、缓刑3年。高院判决书指出,罗男被友人刺激,与一般单纯基于「自身性需求」,而侵害被害人等妨害性自主案情明显不同,而与一般夫妻间因「一时冲动情节相仿近似」。
判决书并指出,罗男年迈始庆幸觅得良伴,确同居多日未有真正夫妻之实,心里受到刺激,经央求未果,「致有冲动而以手指侵犯同居人性器之愚行,却要与一般性侵罪犯受同样处罚,衡以社会客观事实及老人次文化社会之法律感情,确有待深入探究之处。」
因此高院依刑法第59条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判决罗男1年6个月(强制性侵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且考量罗男不适宜入监服刑、过监狱生活,且罗男已依约赔偿被害人,另依照对被害人为公益捐款的承诺,捐15万元给「财团法人新竹县天主教世光教养院」,因此给予缓刑3年。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