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狼老板趁女客酒醉开门性侵 「情轻法重」获判缓刑

▲性侵酒醉女客旅馆老板,在宜兰礁溪开业超过15年。(图/网路翻拍)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竟有这种夸张的色狼旅馆老板!宜兰礁溪乡当地著名的温泉旅馆,旅馆蔡姓老板趁着女客酒醉住宿休息时,竟趁机开门,以手指性侵昏睡的女客,女客惊醒,瞥见老板落荒而逃的身影,并报警处理。一审将老板判刑3年2月,二审高院审理时老板赔偿女客,高院认为「情轻法重」,因此改判1年8月,缓刑3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6月3日晚间8时许,被害人与杨姓男友人因在附近的卡拉OK店饮用掺水威士忌10余杯,不胜酒力,入住这间温泉旅馆。晚间9时许,男友人到旅馆对面的超商领钱,旅馆蔡姓老板查看房间,发现房门未关紧,而被害人正因酒醉躺在床上昏睡。老板见色心起,竟乘机以手指性侵被害人。被害人惊醒,瞥见老板落跑的身影,男友人回房后,2人随即到警局报案检警依照刑法乘机性交罪对老板提起公诉。

一审宜兰地院审理时,老板否认犯案,辩称当时男客离开时曾经交代他要注意一下女客,别让女客乱跑,所以他才前往查看,虽然看到房门没关,但房内好像有人,他就离去,并未进入房间也没有性侵被害人。但地院调阅监视器画面,又查出案发第2天老板打电话给被害人,当下坦承性侵,双方间以15万元达成和解等等情事,一审认定老板成立刑法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2月。

案经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时,老板改口承认犯罪,并提出和解书内容,请求高院减刑。高院最后认为,老板坦承犯行,堪认已有悔悟之心;再加上本案犯罪之情状显然可以悯恕,纵然科以法定最轻本刑(本罪为3年以上刑度)仍属「情轻法重」。高院因此援引刑法59条情堪悯恕的规定依法减刑,处老板1年8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内交付保护管束,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