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判缓刑...他忍不了3年 又对高一女嘿咻4次

刘男缓刑未期满,竟又性侵未成年少女。(图/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一名刘姓男子先前才因犯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遭判缓刑3年,没想到刑期未满,他又性侵高中一年级的女友,即使两人为合意性交,女方感到疼痛而拒绝,就停止性交。事后少女母亲得知性行为后,告诫不得继续交往,但他在女友满16岁后又再发生3次性行为,对方母亲愤而提告。

判决书指出,刘男缓刑未期满,不知悛悔警惕,104年经友人介绍而与高一女学生以LINE互加好友后,同年11月底成为男女朋友,12月到旅馆发生性行为,少女母亲得知后,乃告知不要再交往,但他在女方满16岁后,105年又发生3次性行为。

刘男坦承104年12月有和少女一起去汽车旅馆,判决书中提到,在那之前,他已明知少女当时是就读高中一年级和生日等事实,不过,矢口否认性交,辩称「在汽车旅馆内时,少女没有脱衣服裤子,只有脱自己的衣服,且没有脱自己的裤子,并未发生性行为」,警询中坦承该次有发生性行为,是因心情不好才那么说,并不知她当时未满16岁。

判决书提到,刘男犯行时已满20岁,竟不知悛悔警惕,在前案缓刑期间,利用被害人年轻蒙懂无知,与其性交,有害身心健全发展,行为可议,犯罪后在警询中能坦承犯行,但侦审中则改以前词置辩,矢口否认犯行,且至今赔偿少女及其母亲,未能取得2人谅解,兼衡刘男高中肄业、职业工,家庭经济小康、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台中地方法院判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