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轮流性侵女同事 和解的判缓刑另一人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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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姓男子陈姓男子与同事3年前到台北信义夜店聚会张男见女同事酒醉把她带到饭店性侵,之后再回到夜店与陈男碰面,将饭店房间钥匙陈男,陈又性侵女同事;陈和解获缓刑,张被判3年4月,他提上诉,遭高院驳回。

高院认为,张男犯罪证明确,他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与被害人成立调解,却未按期给付,上诉高院后才全数给付;张男为满足一己之欲,不顾与被害人间之同事关系,而犯本案之罪,并无情轻法重,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形,不能减刑。

高院认定,张男上诉后供认犯罪,并履行赔偿完毕,但他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确未按期履行赔偿内容,至于上诉后供认犯罪及所为给付,均在原调解赔偿范围内,且未获被害人谅解,仍维持一审刑度,将他判刑3年4月。

至于陈姓男子,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他先否认后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和解后,赔偿40万元且获得原谅,依乘机性交罪判刑1年8月,缓刑5年,未上诉已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