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女同學泥醉離開後返回乘機性侵 刑事判3年2月 民事判賠50萬元

柳姓男子趁女同学喝醉,无力抗拒时性侵她,被依乘机性交罪判刑3年2月。女同学身心受创,前往身心科看诊,向柳男求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基隆地院审理后,指女子在无忧年华遭性侵,内心惊恐非短时间能弭平,判柳男赔偿50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柳男前年4月25日晚上到女同学家中,和女同学及她的2名女性朋友喝酒聊天。女同学和1名女子喝醉后进房休息,柳男和另1名女子隔天凌晨一起离开,但柳男后来又折返女同学家中。

柳男把手伸入女同学的女性朋友内衣中,抚摸胸部并亲吻她,接着要将她的裤子脱下时,这名女子和朋友都醒来,但因酒醉无力反抗,两人只能紧拉女子的裤子,才让柳男性侵未遂。柳男后来又把女同学从房间抱到客厅,并把生殖器插入女子阴道性侵得逞。

检方侦查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柳男。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分依乘机性交罪未遂,处柳男有期徒刑1年6月;另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

被害女子向柳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她遭柳男性侵心灵受创,必须前往身心科看诊,求偿100万元。柳男答辩,目前没有清偿能力。

法官审理后指出,柳男趁被害女子陷入泥醉状况,难以抗拒时脱下她的裤子性交得逞。柳男欠缺尊重女性身体自主权观念,恣意侵害女子身体与意志自由,导致身心受创,应负赔偿责任。

法官审酌两造学历、财力、资力,兼衡被害女子在无忧年华遭性侵,在心智发展、人格养成产生的负面印记,内心惊恐非短时间能弭平,请求精神慰抚金以50万元为适当,尚属公允而有理由,逾此范围则属过高,不应准许。

柳姓男子趁女同学喝醉,无力抗拒时性侵她,刑事部分被依乘机性交罪判刑3年2月,民事部分判柳男赔偿50万元。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