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男趁女同事酒醉强制猥亵 被判赔62万948元

▲屏东地方法院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曾在屏东县琉球乡工作的林姓男子,利用女同事酒醉机会,对其强制猥亵得逞,女同事请求连同近6年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92零948元,屏东地方法院判决林需赔偿62万948元。可上诉。

被害人起诉指出,与林姓男子曾是琉球乡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11月某日凌晨,在公司员工宿舍庭院外饮酒聊天,嗣于同日2时许,她因酒醉,林男搀扶至她到宿舍女生房间内床上,先以身体压在她身上并亲吻她双耳,她立刻出声制止、尖叫并以手推开林男等方式阻止。

但林男仍接续隔着衣物触摸她下体,违反她意愿之方式对她强制猥亵得逞,导致她身心受创,情绪起伏异常,需定期接受心理咨商辅导,更导致事后仅能从事一般简易事务工作,因而受有工作收入减少之损失,近6年减少42万零948元;加上她精神上产生莫大痛苦,请求另应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共计92万零948元。

法院开庭审酌被害人因林男上开侵害行为,导致身心受有影响,需定期接收心理咨商等情事,堪认她因林男上开侵害行为,精神确受有相当之痛苦;兼衡前开两造之身分、地位、财产状况、被告侵害程度、情节,及对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慰抚金20万元,应为适当。逾越前开范围之请求,则属无据,不应准许。加上工作收入减少42万零948元,共计赔偿62万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