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为廷。(图/本报资料照)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学运领袖陈为廷2013年9月为抗议大埔案,向当时的苗栗县长刘政鸿丢鞋,一审被判罚金1万元、鞋子没收。经陈为廷上诉,台中高分院25日二审判决,仍判陈为廷构成公然侮辱罪,但免除罚金,球鞋也发还。
苗栗县政府2013年强拆大埔张药房等4户民宅,2个月后张药房老板陈尸排水沟,9月18日刘政鸿未经家属同意迳赴灵堂上香,遭到陈为廷、林飞帆等7人激烈抗议,被陈脱下的球鞋砸中头部。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陈为廷确有丢鞋之行为,构成刑法第61条,但因为其动机并非出于个人恩怨,而是借此抗议政府不当作为,「其情尚非不可悯恕」,得予免刑。原本没收的鞋子也予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