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诉权」?法界:6个月告诉期限过了就GG

律师提醒,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期限,6个月过了就不能再提,无法保留。(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常会新闻当事人对外宣称:「保留法律追诉权。」律师解释,所谓能提出「刑事告诉」的案件,限于「告诉乃论之罪」。而且须为「得为告诉之人」于「知悉犯人之时起」6个月内提出。律师强调,6个月的期限过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诉,无法保留法律追诉权。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前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伟伦指出,刑事犯罪的追诉,可以区分为「告诉乃论」及「非告诉乃论」之罪,而「告诉乃论」顾名思义,就是要提出告诉后,才能符合诉追的条件,换句话说,在「告诉乃论」的罪名中,如伤害(被人故意打伤)、过失伤害(被人不小心给弄伤了,最常出现在车祸案件中)、公然侮辱(被人骂三字经)等案件,若没有人提出告诉,即使犯罪的人罪证明确,检察官也无法起诉这个人。

翁伟伦解释,针对「告诉乃论」之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其中「得为告诉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诉的人,那谁是可以提出告诉的人呢?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3条的规定,一般告诉乃论之罪,可以提出告诉的人有被害人(依实务的见解,限缩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间接被害人则不行)、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亲);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话,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家长家属则可以提出告诉(但是若被害人生前有明示反对的意思,则不行提告)。

至于「知悉犯人之时起」,翁伟伦进一步解释,是指何时起,这也是常困扰一般民众问题。在法院实务上,「知悉犯人之时起」系指明确知道谁是犯罪行为人而言,如果只是一开始有所怀疑,但没有确实证据情况下,告诉期间则不会开始起算。例如在「车祸」的「过失伤害」案件中,一般民众常会误以为这种案件都是从案发开始的那一天起算6个月的告诉期间,但有时候因为肇事者不明,或是被害人受伤昏迷不醒而无法提出告诉,而案发后警方依据事故现场的采证,才会发现肇事者是谁,或是被害人过了一个月的医治才醒过来,则这个时候,告诉期间应当是由被害人实际知道谁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来后知道谁是肇事者那时起才起算,而其他的告诉乃论的犯罪也是一样,都是要从明确知道谁是行为人的那一天起,才开始计算告诉期间。

所以翁伟伦最后强调,告诉期间一旦开始进行,也就是告诉人知悉犯人之时起就开始进行,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停止进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谓的「保留法律追诉权」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不然你再怎么「保留」,6个月的告诉期间转眼过去,你的告诉权利就永远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