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国手、协会闹不停 政院:将设立仲裁专责机构

政院发言人徐国勇。(图/记者张暐珩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院21日由发言人徐国勇转述行政立法协调会报讨论内容,其中一项为修改国民体育法,未来中华奥会、中华民国体育总会中央主管机会共同设立仲裁专责机构,解决选手、教练与单项体育协会间,不断就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冲突

徐国勇指出,现行制度中的体育单项协会,受《人民团体法》极低度管制监督,但单项协会涉及出国比赛的选手权益,具公共性质,未来将受《国民体育法》规范,保障选手权益,违法的单项协会可撤销理监事会务人员资格

今天讨论的新增条文重点,包括选手、教练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因下列事务,不符全国性体育团体之决定者,得向该团体提出申诉;对于申诉决定不服者,于一定期限内得向体育纷争「仲裁专责机构」申请交付仲裁,该团体不得拒绝。

一、选手、教练违反运动规则。二、选手或教练关于参加第二十条第二项代表对选拔、训练参赛资格、提名或其他权利义务。三、选手因个人与第三人间,或全国性体育团体与第三人间赞助契约所生之权利义务。四、地方性体育团体加入全国性体育团体会员资格或权利义务。

未来,全国性体育团体按照规定向专责仲裁机关申请交付仲裁,案件不得另行提起诉讼分院处里程序当事人如果所作成的仲裁判断有不服者,即得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另外,国民体育法第三十五条新增,体育团体不得聘任现任理事长之配合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专任工作人员;于该理事长接任前已聘任者,亦同。工作人员不得由理监事常务理监事及理事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则明定,具有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一亲等姻亲关系者,担任同一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的全国性体育团体理事、监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同时分别担任理事、监事二、同时担任理事三、同时担任监事

至于理事长任期,每任不得超过四年,连选得连任,并以一次为限。而该团体获政府机关年度补助达中央主管机关工告一定金额以上者,应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监事至少各一席,并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具有体育专业社会公正人士担任。现任政务人员、民选首长民意代表不得担任前项体育团体的理事或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