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国手、协会闹不停 政院:将设立仲裁专责机构
行政院21日由发言人徐国勇转述行政立法协调会报讨论内容,其中一项为修改国民体育法,未来中华奥会、中华民国体育总会、中央主管机会共同设立仲裁专责机构,解决选手、教练与单项体育协会间,不断就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与冲突。
徐国勇指出,现行制度中的体育单项协会,受《人民团体法》极低度管制监督,但单项协会涉及出国比赛的选手权益,具公共性质,未来将受《国民体育法》规范,保障选手权益,违法的单项协会可撤销理监事或会务人员资格 。
今天讨论的新增条文重点,包括选手、教练或地方性体育团体,因下列事务,不符全国性体育团体之决定者,得向该团体提出申诉;对于申诉决定不服者,于一定期限内得向体育纷争「仲裁专责机构」申请交付仲裁,该团体不得拒绝。
一、选手、教练违反运动规则。二、选手或教练关于参加第二十条第二项代表对选拔、训练、参赛资格、提名或其他权利义务。三、选手因个人与第三人间,或全国性体育团体与第三人间赞助契约所生之权利义务。四、地方性体育团体加入全国性体育团体会员资格或权利义务。
未来,全国性体育团体按照规定向专责仲裁机关申请交付仲裁,案件不得另行提起诉讼及分院处里程序。当事人如果所作成的仲裁判断有不服者,即得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另外,国民体育法第三十五条新增,体育团体不得聘任现任理事长之配合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为专任工作人员;于该理事长接任前已聘任者,亦同。工作人员不得由理监事、常务理监事及理事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则明定,具有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一亲等姻亲关系者,担任同一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的全国性体育团体理事、监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同时分别担任理事、监事二、同时担任理事三、同时担任监事
至于理事长任期,每任不得超过四年,连选得连任,并以一次为限。而该团体获政府机关年度补助达中央主管机关工告一定金额以上者,应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监事至少各一席,并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具有体育专业的社会公正人士担任。现任政务人员、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不得担任前项体育团体的理事或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