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传销间纠纷 公平会将设专责保护机构

公平会副主委孙立群16日说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设立目的。(图/记者赖映秀摄)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14日三读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透过专法方式加强对传销上下线的管理与监督,公平会副主委孙立群16日举行记者会指出,立法重点在于提高刑责、强化传销商退出及退货规范,并力拼2014年底成立多层次传销保护处理机构,协助处理传销商与传销事业纠纷

根据公平会统计,截至2012年底,已向公平会登记的国内传销事业共363家,扣除重复参加者全台传销会员人数达276万人,而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间,不时传出因退货、退出会员而有纠纷,公平会因此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提升为「法」,以专法方式管理与监督。

针对变质传销、从事非法吸金等行为,孙立群指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参考《银行法》相关规定,将刑责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提高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孙立群指出,目前传销事业与传销商纠纷,通常会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官司如果拖延太久,恐怕会影响传销商的生计,将成立专责保护机构担任仲裁角色,调解双方纠纷;双方最后如果仍然透过诉讼,保护机构也可以提供传销商协助,或提供周转的「代偿服务

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的成立基金,将由传销事业挹注,以财团法人方式维持运作,传销商采自愿参加,缴交数十到数百元不等的会费,维持机构运作,保护机构将力拼2014年底上路

孙立群强调,保护机构只协助缴会费的传销商,而其他像是老鼠会的吸金案件,属于非法的传销事业,并不在保护机构保护范围内,权益受侵害的民众依然要循民事、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