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攻传销事业发展 公平会修正传保会设立办法

本次修正主轴大致有三,包含「兴利与防弊并重」、「减轻传销业负担」及「加强传销商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兴利与防弊并重:过去传保会主要功能比较局限在纷争调处,办理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关于退换货、奖金发放等纠纷,但传销产业整体的发展,除了纷争个案的妥善调处外,亦应有「兴利」思维,所以本次修正新增传保会办理「有利传销商权益保障」及「多层次传销业发展」之相关事项,未来传保会便能协助传销事业数位转型或强化其个资保护等,促进传销业整体产业发展。

另外,本次修正也新增传保会对于检举违法传销行为者,得发放奖金,尤其是针对变质多层次传销以及规避报备之业者,希望能打击不法传销行为,提升整体产业形象。

二、减轻传销业负担:修正前传保会设立办法规定传销事业必须依营业额高低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分别用来作为传保会平时营运及业务推动的资金,其中「保护基金」缴纳额度依照事业营业额分为8个级距,惟业者反映每个级距范围过大,负担也重,本次修正将级距细致化为11个,实际上能减轻业者负担,也有助于提升缴费的公平性;另外,亦增订公平会得视传保会财务状况公告停止缴纳「年费」。

三、加强传销商保障:第一是「提升调处制度的便利性」,包含传销商或传销事业申请调处不再限于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亦可,且可以申请就近的处所进行调处,不必担心调处地点千里迢迢。第二是「松绑代偿之程序」,依修正前之规定,经传保会调处成立的案件,若传销事业未依约定给付者,传销商须向传保会申请代偿,代偿与否还要经过传保会的董事会决议,修正后则明定一定额度内之代偿可由调处委员会迳行决定,不必再经董事会决议,让调处的决定更具有实效性、赔偿也更为迅速。第三是「删除诉讼协助之门槛」,如调处不成立,传销商要对传销事业提起诉讼,可以向传保会申请代垫诉讼费及律师费,惟修正前之规定对此申请设有门槛,必需该案件达到一定传销商人数或赔偿金额,修正后已删除该限制,强化对传销商的保护。

公平会表示,多层次传销与传统商店的经营模式不同,历经疫情考验,近年整体营业额仍能持续成长、110年更首度突破千亿元的关键。公平会本次修正广纳产官学界各方意见,首度导入产业发展的思维,兼顾产业发展及传销商权益,盼能协助传销业再创营业荣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