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正「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草案 避免党政军争议

▲NCC大楼(图/林睿康记者摄)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7日)审查通过「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草案,将第四条条文修正为「政府依法捐助之财团法人,申请经营公共性公益性之电视事业,应有法律依据;其筹设规划并应经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为之。」发言人翁柏宗表示,此修法是使申请经营公设民营电视事业的主体资格条件更为明确,避免「党政军争议

广电三法规定「党政军不得投资媒体」,但是政府却大辣辣的经营媒体,遭学者批评标准不一。

NCC7日审查通过「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草案,将第四条条文修正为「政府依法捐助之财团法人,申请经营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电视事业,应有法律依据;其筹设规划并应经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为之。」

发言人翁柏宗指出,广播电视法第五条规定:「广播和电视事业分为公营和民营」;第五条之一第二项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因此这次修法是使申请经营公设民营电视事业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更为明确,避免「党政军」争议。

翁柏宗表示,目前台面上的公营媒体,都是经由立法院立法通过,然后获得行政院筹设同意,同时也有捐助章程,预算也获得立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