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森电视案」陷党政军争议 NCC:依现行法律审查
▲东森电视案陷入党政军争议,NCC:依现行法律审查。(图/资料照)
广电三法中的「党政军条款」近日再度遭外界检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表示,基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必须恪遵党政军退出媒体精神,目前除「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仍依现行法律法审理外,也会研议修法草案,务求既能落实党政军退出媒体规定,也完备具体可行的汇流法制。
「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因为民代和政党购买了台数科股票,此案深陷「党政军」争议,近日更出现检讨「党政军条款」的声音。NCC发表声明指出,党政军条款的立法背景,主要为解决前党政军势力与广电事业经营者实为一体的情形,然而鉴于立法时,未处罚具党政军背景的投资方,反而是课责被投资的广电媒体,确实有疑义。
不过NCC表示,基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必须恪遵党政军退出媒体精神,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目前除了这起并购案仍依法审理外,若有涉及党政军的裁处案和频道申设案,NCC也将从法治国立法与适用立场审慎研议,同时将研讨「党政军」修法版本,务求既能落实党政军退出媒体规定,维护媒体专业自主,同时也完备具体可行的汇流法制。
此外,对于外界也批评NCC先前收回中广音乐网和宝岛网2频道,随之转给客委会及原民会申设的全区性广播电台,也有涉及违反「党政军条款」。
NCC表示,将两频率回收并保留给客委会和原民会,是行政院在民国102年12月2日由当时张善政政务委员主持的审查会议中所做成的结论,而且这两个电台是根据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政府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义所设立者,为公营广播、电视事业。由中华民国人民组设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所设立者,为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以及广播事业设立许可办法第47条之1:「由政府机关、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申请经营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广播事业,应有法律依据;其筹设规划并应经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为之。」等规定办理,均有法律依据,并未违反党政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