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电视爆争议 前监委仉桂美:NCC要回到法律专业并接受检视
前监委仉桂美。(本报资料照)
「镜电视」申设期间,爆发NCC要求补件30次、1个月换4个董事长等争议,立法院今邀集NCC主委陈耀祥及学者专家,针对NCC的审照制度召开公听会。前监察委员仉桂美表示,此次的问题主要在于,主管机关在审理时有没有差别对待的问题;她说,从《行政法》平衡原理来看,会发现「某电视」的发照可以补件40多次,但当初中天换照,「换照应该比发照宽还是严?有公法概念应该都一清二楚,所以有没有禁止差别对待,NCC要回到法律专业并接受检视。」
镜电视争议延烧,朝野昨天再对NCC提出质疑,除了镜电视补件超过30次,一补再补,补到过为止,有护航疑虑之外,镜电视每月支付150万元顾问费给裴伟所担任的停云顾问公司,但该公司根本是间空屋,现场没人办公,质疑NCC审理镜电视执照过程黑影幢幢,因NCC拒绝提供与镜电视公文往返纪录,将提案要求成立调阅小组。对此,在野国民党、民众党团口径一致赞同。
对此,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召开「近年多起新闻台争议风波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审照制度如何维护媒体自由与受众权益」公听会。
NCC主委陈耀祥表示,有关新闻台3年1次的「期中坪鉴」程序是否透明,NCC如何避免「预设立场」让电视台有公开透明的评鉴标准,他说,NCC是依《卫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主管机关应就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营运计划执行报告,于该事业取得执照届满3年时办理评鉴」。
陈耀祥说,考量涉及价值判断部分,会邀请所谓的学者专家广纳社会意见,裁处的部分有裁量基准,以确保行政处分的适法。
对此,受邀公听会的前监察委员仉桂美表示,独立机关在今天的问题上,实际上要思考的焦点在于受众知的权利,与新闻自由的界线在哪,这是国内长期争议不断的课题。
仉桂美说,面对重大争议,行政机关主要在于有没有差别对待的问题,因为《行政程序法》明订禁止差别对待,这是非常重要的精神。所谓禁止差别对待,主要在于《广电法》要求的自律规范机制及相关的营运计划,但国内的计划法非常少,却赋予行政机关非常大的裁量权,这部分确实有必要予以明确规范。
仉桂美进一步指出,计划法若能加上具体的评估标准在所有授益处分的许可制,权责机关就能避免差别对待,也让媒体自由的界线得以遵守。
但仉桂美强调,虽然主管机关一直在谈新闻自由与受众的平衡,但《广电法》22条明文规定自律规范的机制必须是内容正确、平衡且有品味,但实际上「平衡」有做到吗?
仉桂美说,平衡是行政法的原理原则,而平衡若落实到实务上,会发现「某电视」的发照为何可以补件40多次,但更早的时候,中天换照并非「发照」,「换照应该比发照宽还是严?有公法概念都会一清二楚,所以有没有禁止差别对待,NCC要回到法律专业并接受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