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审镜电视案逾期限、附加事项过多 监院要求检讨

镜电视案争议多。(本报资料照片)

针对NCC审查镜电视新闻台第一次申设案,监察院调查指出,审查超过审查期限,甚至以新案取代旧案,有违诚实信用保护人民权益之原则,另外,申设许可附加事项多达42项,引发过当质疑,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确原则及平等原则,谨守分际,监院要求检讨改进。

监察委员赖鼎铭、王幼玲、叶宜津调查NCC就镜电视新闻台之申设案有无依法定程序处理案,提出调查报告,经监察院交通及采购委员会12日审查通过。监委指出,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申设审查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案件原则上应于通传会收件日起6个月内作成准驳之决定,例外得将审查期间延长至多为1年。次按〈行政程序法〉第51条第5项规定及法务部90年2月27日函释,申请者于补正资料前停止审查期间之进行。

监委表示,通传会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镜电视新闻台第一次申设案,至2021年6月1日该会检还第一次申设案相关资料止,共历时538天,其中镜电视共补正14次,补正期间共100天,另通传会函请镜电视2位股东说明至其函复止共53天,又通传会2次函请镜电视说明以新案取代旧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设案,得扣除10天,皆不计入审查期间,经扣除163天后,审查期间为375天,仍逾越法定审查期间上限1年。

监委说,再者,通传会未依上开规定作成准驳之决定,竟同意以法无明定之「新案取代旧案」方式处理镜电视先后提出之申设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设案审查程序未终结前,通传会即于2021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设案,新旧两案并存一段时间,规避人民申请案件审查期间之行政程序规定,与诚实信用保护人民权益之原则有悖,核有违失,应检讨改进。

监委也提及,通传会受理镜电视新闻台第二次申设案后,经2022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员会议决议许可,并于同年2月11日发出许可函,但附加12项负担、14项保留许可废止权及16项行政指导。虽该42项附加事项多数系源自于镜电视公司章程、自行提出之营运计划或依通传会要求补正资料内之承诺及说明,但申设许可附加事项如此之多,引发过当质疑。未来有关附加附款之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确原则及平等原则,谨守分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