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食把关长期怠惰 监院要求政院检讨

监察院(图/记者林健华摄)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监察院7日表示,有关政府把关日本进口核食一案,监察院内政及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监委张武修杨美铃调查报告,要求政院督同所属食品安全办公室、卫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员会检讨改进。

调查报告指出本案主要发现及缺失如下:

一、 行政院疏于督促该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卫福部善尽职责,肇致国内对日本进口食品之管制作为长期存有风险评估周全及风险沟通不良、部会协调整合不足及国际资讯即时掌握未尽充分、环境及食品辐射背景值之系统性检测作业有欠健全;对于日本进口食品未借镜欧美先进国家采取风险管制,仍以行政区域全面性管制,复未见积极评估比较,以臻公平合理,均欠妥适。

二、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条既明定卫福部采行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应满足民众「知的权利」及「资讯透明」原则,然依该条文授权订定之「食品风险评估咨议会设置办法」第10条第2项却赋予食药署就该会相关会议结论得公开与否之权限,容难契合上开母法规定意旨,亟应积极正视检讨。

三、 自2011年日本311福岛核电厂事故发生迄今已逾7年半,卫福部已针对逾13万件日本输台产品进行辐射值抽样检测,结果均认符合日本及我国管制标准(我国之标准较诸绝大多数WTO会员国为严格),该部已公开之风险评估结果更显示日本进口食品辐射风险曝露量皆远低于国际建议标准,然该部迄未能正视国人对于日本食品之辐射安全疑虑,未能积极沟通说明,甫公告之107年全国性公民投票结果,国内更有近四分之三投票民众同意维持禁止日本核灾地区食品进口,凸显该部七年余来相关检测评估结果与管制作为,未能有效提升国人对日本食品之信心,究系风险沟通未尽周妥,或抽检比率、检测样本、评估次数不足,抑或评估结果无法预测未来不确定风险所致,卫福部允应积极究明厘清

四、 我国对日本进口食品暂时性管制措施实施迄今,经卫福部历次检讨后之管制项目与范围,分别有增加与扩大之趋势,用以确保国人食用安全,然其目前赖以为凭之「辐射值检测」与「曝露量风险评估」等该部咸认符合标准之数据及结果,是否符合「科学」、「必要性」、「不歧视」与「透明化」等WTO要求之原则,而足以支持其持续实施?卫福部亟应强化相关科学依据与事证,以契合WTO SPS协定。

五、 卫福部既已发现其他国家输入食品辐射值不合格率明显高于日本,允宜检讨配置边境查核与检验资源及各国输入食品抽验比率,以避免查验资源过于偏重于日本食品,致漏未查核其他国家风险更高之进口食品而生轻重失衡现象,俾足以对各国可疑之输入食品皆能有效把关,确保国人健康。

六、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自97年发布实施后,国内既有食品辐射值检验标准可循,药署自应健全国内进口端及市场端食品辐射值监测机制,俾足以对国人食品安全达双重把关之效,尤以日本311福岛核电厂事故发生后,该署更应强化监测;讵该署明知各国进口食品近达97%未被抽验而流入市面,竟仅加强边境查验,迟未将市面流通食品辐射值纳入常规抽验作业,皆迨某类食品辐射值超标事件遭揭露、检举后,始对该类食品市场被动实施抽测,行事难谓主动积极,洵欠周妥。

七、 卫福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9条规定请求原能会协助边境食品辐射剂量之检验,迨至民间团体质疑前,疏未偕同该会依食药署实验室标准作业程序明确要求核研检体之保存期限,肇使该所检测后之样品,迳依内部程序处理,致生食品辐射检体保存规定混淆之訾议,不无影响政府公信力核欠允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