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悔「8百万婚约」 他获判拿回一半

台中市林姓男子痴恋嫁来台湾郑姓陆配,订定以结婚为前提的「交往协议书」后,两年来花了八百多万元在她身上不料郑女却以个性不合为由悔婚。林男甘心,控告郑女诈欺,郑女虽获不起诉处分,但必须返还四百五十万元给林男。

离婚并育有二子的林姓男子,九十三年四月认识当时已婚的大陆配偶郑姓女子,并对她展开热烈追求。五月间,林男对郑女提出「书面选择」,列出朋友兄妹夫妻情人等四个选项让郑女选择两人未来的关系,郑女选择「夫妻」,并在上面用印。

同年十一月,林男再提出「交往协议书」,载明两人「相知相惜、爱到深处无怨尤」、「共同手牵手走过每个春夏秋冬」、「订婚送郑女钻戒、镶钻匙炼、金表」等,郑女也在协议书上签名用印。

签下协议书两天后,郑女即与丈夫离婚,并与林男同居。两年来,林男陆续给郑女六百五十万元现金,连同帮她买衣服金饰等开销,合计花了八百多万,其中四百五十万元还是林男以房子银行贷款

不料,郑女拿了钱却迟迟不愿结婚,前年更以个性不合为由拒绝与林男结婚。林男不甘心,控告郑女诈欺,并向法院诉请郑女返还赠与物,但只要求归还四百五十万元供他偿还贷款即可。

郑女被控诈欺部分虽获不起诉处分,但法官勘验两人的「书面选择」、「交往协议书」,认定林男的赠与系以两造结婚为前提,属于「目的性赠与」,如今目的未能达成,郑女自应返还赠与物,判决郑女应返还四百五十万元给林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