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不能见小王」半年后她生了 前夫怒讨百万违约金却惨输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强(化名)控诉,前妻小花(化名)在离婚之前曾签署一份协议书,承诺「离婚前女方不得与外遇对象见面」,若违反约定,就要把赔偿金额从150万元提高至250万元,没想到两人仅离婚半年,小花就住进月子中心,显然小花在离婚之前曾见过外遇对象,因而决定提告求偿。不过,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审理之后,裁定驳回阿强的告诉。
▲小花离婚半年之后,住进月子中心。(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阿强在判决书中主张,去年9月间他发现小花外遇,两人大吵一架之后决定离婚,并于同年11、12月间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小花要给他150万元,而且「离婚前女方不得与外遇对象见面,如与外遇对象见面女方给付金额提高至250万元整」。
阿强表示,没想到离婚之后仅仅过了半年,小花就入住月子中心,按照一般怀孕周期推算,小花显然在离婚之前见过外遇对象,依照双方协议,小花应该要给他250万元,但小花至今只给了150万元,还有100万元尚未清偿,因而决定提告。
小花则辩称,协议书是在去年12月签署的,效力应自签署当日起生效,她从签署协议书到完成离婚登记为止,确实没有与外遇对象见面,自然没有违约,况且双方在商议协议内容期间,她也没有承诺要多给100万元。
基隆地院法官表示,该协议书确实是在去年12月间完成签署,应自当日起才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此外,阿强也没有举证证明小花在签署协议书之后,是否曾与外遇对象见面。
再者,法官指出,就算阿强主张协议书生效时间过短,但从两人的对话纪录看来,小花的确没有明确允诺要多给钱,阿强也没有对此举证证明,最终没有采信阿强的说词,并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