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安置机构聘用制度不全 监察院要求卫福部检讨

监委高凤仙调查卫福部儿少安置及教养机构聘用制度不佳。(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监察院4日通过监委高凤仙调查报告,该报告中质疑卫福部在儿童、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工作人员适用劳基法之后,未健全聘用制度,导致机构人力长期不足,衍生诸多问题;对于机构的辅导管理设置标准及评鉴制度也未臻健全完善,包括有3家被评鉴丁等仍继续营业,且照顾人员时数规定违背母法规定,造成服务品质及儿少受照顾权益未获确保,促请卫福部、劳动部检讨改善。

高凤仙指出,民国103年至105年各年度寄养家庭数都不超过1400户,储备寄养家庭户均不超过310户,由于数量有限,寄养家庭多只安置未满2岁婴幼儿,年满2岁后通常就转至安置机构。根据监察院向安置机构数前5大的高雄市屏东县桃园市台南市花莲县调阅相关资料显示,这5个地方政府从104年到106年总共安置4736人,其中曾被换机构安置者高达22.1%,转换三次以上者也达1%,多次转换机构可能会对儿少人格发展身心有不利影响

同时,至去年6月底止,国内儿少安置机构总计123家,总核定床位数5225床,但实际安置人数只有3310人,高达116家的实际安置人数低于核定床位数,根据机构人员表示,由于聘请不到生活辅导员保育员,照顾人力不足,而无法足额收容

高凤仙也指出,98年至104年止儿少安置机构经卫生福利部评鉴为丁等者共8家,其中4家因建筑规模未符规定、专业能力及机构环境仍未能改善或自行提出撤销设立许可因素,而经地方主管机关废止设立许可,1家因届期未改善而由地方政府命其停办1年,另3家仍然继续收案营业,主管机关对于被评鉴为丁等之机构,对于评鉴丁等机构,建立适当罚则及淘汰机制,使安置机构均能对儿少提供妥善的照顾、服务。

由于现行劳基法第84条之一明定儿少安置机构照顾人员工时,不受第32条「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1日不得超过12小时」限制,劳动部却订定「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辅导员(含保育员、助理保育员)及监护工工作时间审核参考指引」,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连同延长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该指引被质疑违背劳基法。

调查报告建议劳动部应考量儿少安置机构的特殊性,对于「受雇主指挥监督」、「得自由利用」、「处于备勤状态」等用语,作更明确具体解释,以解决儿少安置机构照顾人员于待命及睡眠时间是否属工作时间的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