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设专法 拉人入会赚钱可处7年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直销、传销风潮未曾消失,为有效管理传销产业及相关乱象,立法院会14日晚间三读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传销事业不能以人拉人为主要收入来源,违者将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修法赋予公平交易委员会可要求传销事业设立保护机构,协助消费者求偿。

▲立法院会14日深夜11点49分结束,行政院长江宜桦依例前往致意。(图/记者赖映秀摄)

俗称「老鼠会」的多层次传销风潮从逐渐成为产业,但也传出不肖业者透过传销进行诈骗,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将过去传销的管理办法,提升到专法位阶

新设法案规定,传销业的收入来源应以销售商品服务为主,如果是以介绍他人参加为收入来源,将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三读通过的条文也规定,传销商能随时以书面解除契约、退出传销组织,且6个月内皆可要求退货。而为了让受害者有求偿管道,法案也规定,主管机关公平会应指定经报备的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一定财产设立保护机构,处理相关传销消费争议并保障传销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