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社会住宅子法草案 内政部通过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营建署提出「社会住宅经营管理评鉴及奖励办法」、「民间兴办社会住宅申请审查办法」及「政府接管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办法」等3项社会住宅相关子法草案内政部16日通过,将赋予民间兴办社会住宅法源依据。「住宅法」经总统于2011年12月30日公布后1年施行,内政部指出,本次通过的社会住宅相关子法依据「住宅法」的授权订定,作为民间兴办经营社会住宅的用途

从申请兴办应具备的资料文件、政府受理应审查项目程序核准社会住宅营运后,内政部指出,都需以书面及实勘方式,对经营者予以评鉴,此外,为了确保有特殊状况身分权益,若经营者因故无法继续营业,政府应实施接管,做为相关作为的法源依据。

内政部表示,营运前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后将可营运,以建案列管督导,也明定对民间兴办的社会住宅经过核准后,如果未按照规定,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将兴办核准予以废止。

此外,为了确保入住者权益,民间兴办的社会住宅营运后,政府应对经营管理者,进行辅导监督定期评鉴,并对评鉴优良者,则给予适当奖励。「社会住宅经营管理评鉴及奖励办法」草案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每4年至少办理1次评鉴。

评鉴项目包括环境设施及安全维护、居住协助及专业服务、权益保障、改进创新等项目,经评鉴优良者的奖励及评鉴结果,将予以公告,至于评鉴结果,将分优等、甲等、乙等、丙等4种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