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商要求退货碰壁 公平会:有法可管

公平会17日第1531次委员会议决议,就天丹国际有限公司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第2项规定、第23条第1项规定,处40万元罚锾,另就该公司传销商陈君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处20万元罚锾。

多层次传销是指传销事业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建立多层级组织以销售商品服务行销方式。为使传销商更有充分时间考虑是否加入传销事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传销商在加入传销事业后,倘于30日内表示要解约,得退回商品以取回货款入会费款项。为充分保障传销商解约的权益本法又规定传销事业不得巧立名目拒绝办理解约退货。

公平会指出,这一案系有下线传销商在加入30日内请求解约,天丹公司拒绝退还入会费,已违反规定。另天丹公司以下线传销商主张解约时未能退回商品为由拒绝退款,惟经公平会调查后发现,因该公司上线传销商与下线传销商早已私下约定将商品换成商城币,下线传销商实已无商品可退,此为天丹公司所明知,该公司却仍要求下线传销商提出商品以凭退费,此种方式与阻挠退货无异,自已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