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改许可制? 公平会:再聚焦讨论

公平会15日与多层次传销业者沟通,与会业者多盼能由现行「报备制」改为「许可制」。公平会发言人陈志民指出,由于业者本身对「许可制」的定义并不一致,因此会中达成的共识是,由业者各自研拟提出「许可制」的定义,以及期望主管机关「许可」的范畴,再聚焦讨论。

对多层次传销是采「报备制」或「许可制」,陈志民指出,业者间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许可制」,在定义上也各自有不同的意见

陈志民指出,多层次传销采取「报备制」,主要是因为《公平竞争法》的精神是鼓励竞争,不应设定进入门槛,「许可制」的许可本身就是设定限制,如同设了进入门槛。

但是,主张「许可制」业者,是依据其他采取许可制的国家为例,认为让政府决定以许可谁可以从事多层次传销,有利于主管机关的管理,然而,对许可的定义与范围,与会业者的意见也不一致。

公平会指出,目前已将其他国家对传销事业的管理规范台湾许可行业相关规范、现行报备制的足之处等资料汇整,会中,也请业者将许可制定义、希望主管机关「许可」的范畴提列,再聚焦讨论。

此外,公平会指出,会中也达成共识的是,有关营业项目的变更,由现行15天内必须报备,延长一倍,也就是30天,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