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是否改许可制 李镁:现行管理已有相当的约束力

公平主委李镁14日指出,现行对多层次传销事业管理已有相当的管理约束力,而传销事业以销售食品美容保养品等为主,多层次传销是商品服务行销方式的一种,本质上多为「零售业」,没有高度监理的必要。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进行多位立委提出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审查会议,对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应由现行「报备制」改为「许可制」,李镁提出三点理由认为,现行法令已足以规范,是否仍有将报备制改为许可制的必要,不无疑义。

第一,李镁指出,为促进产业及经济的发展企业以自由经营原则,因此,只有在维护重要公共资源、为防免国民生命身体财产危害公共利益考量下,依行业属性有特殊监理的必要时,才会采取「许可」制度高密度行政管理,如金融保险业、旅行业及航空业等。

而传销事业,李镁指出,是以销售食品、美容保养品等为主,多层次传销系商品或服务行销方式的一种,本质上多为「零售业」,没有高度监理的必要。

第二,李镁指出,有采取事先许可的其他国家,对于传销业的管制内涵包括资本额资格、经营商品范围奖金发放比例商品价格的限制,并有以刑责处罚等,与目前现行法所订的报备事项相较,除了有增加最低资本额限制外,没有其他加强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是否完善,有待斟酌。

第三,李镁指出,社会大众对于整体传销业有负面观感,是因为没有销售商品的违法吸金行为,对违法吸金,现行《传销法》第18条就有禁止的变质多层次传销,且已有刑事责任,同时,也有《刑法》对诈欺、《银行法》对非法收受存款有所规范,也就是说,现行法令已足以规范,因此,是否仍有将报备制改为许可制的必要,不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