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事业产生的商品销售或劳务 也应申报所得税

▲从事多层次传销事业也要报税。(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建竹综合报导

根据财政部表示,许多人会记得帮自己的正职工作所得税,却忽然自己经营的多层次传销事业也需要报税。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可能取得以下3种所得,正在经营传直销生意的人得多留意,以免漏报受罚:

营利所得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消费者,自106年度起,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新台币77,000元者,就其超过部分销售额所赚取之零售利润。稽征机关得依参加人之进货资料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如查无上述价格,则参考参加人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税

▇执行业务所得个人参加人因下层直销商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系属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减除直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记帐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可适用财政部核定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106年度为20%)计算其必要费用。

▇其他所得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