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间借贷所收取的利息 应办理所得税申报与扣缴
财政部今(16)日表示,有民众询问营业人之间定的借贷契约所收取的利息,是否要依照《营业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还是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财政部表示,若为非金融业营利事业,互相订定借贷契约,其所收取的利息,应依法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
财政部解释,就营业税的部分,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本规定课征营业税,非金融业的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的利息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征营业税。所以非金融营业人相互之间订定的借贷契约所收取的利息,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需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另依据所得税规定,纳税义务人有利息所得者,应由扣缴义务人给付时,依规定扣取税款缴纳,所以营业人与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支付的利息,应依法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
综上,财政部表示,非金融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支付的利息,应依所得税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