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四年允营利事业所得税免暂缴
但财政部强调,营利事业112年度会计年度始日非在纾困条例施行期间内(即在112年7月1日以后)者不适用。
至于符合相关情形,财政部说明,一是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二是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连续两个月月平均营业额或任一个月营业额较2019年12月以前六个月或2018年以后任一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
财政部先前已逐年发布令释,分别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办营所税暂缴租税协助措施,以减轻受疫情影响营利事业缴税资金压力。今年则是第四年。
财政部说青,相关纾困措施采「申请从简,认定从宽」原则办理,营利事业已依该部相关令释规定免办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营所税暂缴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2年度营所税暂缴,无须再提出申请。
于办理112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已依疫情纾困措施相关规定经国税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也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2年度营所税暂缴措施。
日商4月制,有部分在之内都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