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 得依所得税协定申请营业利润免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外国营利事业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例如买受人为我国境内个人、境外个人或营利事业给付),应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于所得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www.etax.nat.gov.tw)依规定格式申报纳税。

外国营利事业如系所得税协定他方缔约国之居住者,且取得之我国来源所得属营业利润,得于申报时检附他方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我国境内之常设机构从事营业之相关证明文件、所得相关证明文件,并同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之规定,由该局核定其免税所得额。

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期有某跨境电商平台业者合作商家收到该平台通知,将提供台北国税局付款资讯,造成商家疑虑一事,主要缘起于该平台业者申报适用所得税协定,为确认其营业活动及申报之营业利润金额是否正确及是否符合所得税协定免税适用范围,台北国税局例行性对其申报案件进行抽核,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均系该平台业者提供,尚不涉及其合作商家。

台北国税局进一步呼吁,外国营利事业如为所得税协定他方缔约国之居住者,可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相关减免税规定(例如营业利润免税,股利、利息、权利金适用上限税率),相关申请书表请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主题专区/税务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税协定专区/所得税协定相关申请书表),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