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列报境外已纳税额扣抵 勤业众信两大提醒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张瑞峰表示,营利事业主张境外税额扣抵可分两大类,一是所得型态为「技术服务报酬」,二是所得型态为「股利、利息及权利金」。

技术服务报酬常见于为营利事业提供境外非关系人技术服务报酬,或提供境外关系企业集团管理服务取得的报酬。

若未能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而遭给付方扣缴,主张税额扣抵时,应特别注意给付方扣缴基础为收入,但计算加计该技术服务报酬可扣抵限额时,应以该技术服务报酬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技术服务所得为基础,计算可扣抵限额。

至于已纳之境外所得税额,亦应以实际缴纳税款日汇率换算为新台币金额,并取得合法纳税凭证(除大陆地区所得外已无须公认证)。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协理黄瑞琪针对股利、利息及权利金所得表示,稽征实务上,股利及利息较少分摊归属相关成本费用的争议,至于权利金则可能存有争议。

营利事业若取自与台湾签有租税协定之他方缔约国前述来源所得,依租税协定可适用上限扣缴税率纳税者,于申报境外税额扣抵时,以扣抵依该上限税率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

倘若营利事业因成本效益考量,如未提示居住者证明等原因,而未适用租税协定所溢缴的税额,则不得申报扣抵。

张瑞峰也提醒,属于股利所得型态者,需进一步注意可扣抵的扣缴税款眉角。

一般而言,仅限直接持有之境外第一层,被投资公司依当地税法规定对该股利所课征或扣缴的所得税;但例外事项为透过第三地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范,境外第一层被投资公司所分配之盈余若属源自大陆地区公司盈余,则包含大陆地区公司盈余分配的扣缴税款及第三地区盈余分配扣缴税款皆可主张申报扣抵,但大陆地区纳税凭证需进行公认证。

至于台湾和新加坡租税协定下,新加坡公司分配股利给台湾公司,在台湾公司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不少于25%时,税额抵扣应将新加坡公司就其所得应纳之税考虑在内,但此项抵扣不得超过台湾公司取得股利所增加之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