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利收入 要申报营业税
财政部指出,2020年全国营利事业申请汇回境外投资收益已超过1,300亿元,但若企业2020年有取得境外的股利收入,必须申报最后一期(200年11至12月)营业税、列入免税销售额,再按当年度扣抵比例调整税额。
官员表示,所谓境外投资收益指的是企业投资境外公司持股,当境外公司派发股利时,我国企业也能分一杯羹、拿到股利收入,但台企可以选择将境外股利收入汇回我国帐户,列为境外投资收益并课税。
所得税方面,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若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课税;换句话说,公司只有取得境内股利才属于免税所得,若是境外股利则算是投资收益,须课征20%营所税。
另外在营业税方面,因境外股利收入不属于境内劳务、货物销售,所以不在营业税课征范围,惟企业仍要申报列为免税项目,再依照企业营收的免营业税比例调整营业税额。
举例来说,某企业2020年11、12月营收为5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为境外公司派发的股利收入,其余400万元皆为销售货物给境内消费者,则企业营业税免税比例为20%、应税比例为80%,因此该期营业税额约20万元(500万元*80%*5%)。
官员指出,若台企是投资我国签署所得税协定国(目前有33国)公司的股票、获配股利,可依我国「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规定、申请适用较低的股利扣缴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