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没生意 营业税仍要申报

因应疫情升温,全国进入第三级警戒,不少摊贩、娱乐业者被迫歇业,但是财政部税局指出,依营业税法规定,包括开立发票者如一般公司、免开发票者如适用查定课征方式的小规模营业人等,即使没有销售额仍然要申报营业税,否则将裁处报金1,200元或怠报金3千元。

官员指出,近年不少小摊创业,但业者常因新设立或当期未发生销售货物劳务,误以为没有销售额或未购买发票就不用申报营业税,最后往往会被税局加征滞报金或怠报金。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不论有无销售额,仍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各期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今年因应疫情,财政部5月中公告函释,将今年3~4月期、按月申报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报缴期限全面延长至5月31日,如今已超过期限,但仍有营业人未完成申报。

若业者超过期限仍未报缴营业税,在申报期限后30日内,每2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1,200元,最高为1.2万元。若超过申报期限后30日,则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3千元,最高为3万元。

官员表示,即使近期疫情冲击商家生意,商家还是要如期申报营业税,就算无应纳税额,国税局也会裁罚滞报金或怠报金最低金额,分别为1,200元、3千元。

若业者因疫情导至现金流不足,无法缴纳税款。财政部指出,受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不论对象或税额,皆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申请延期(最长一年)或分期(最多三年)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