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座做假帐!企业申报营业损失想抵税 意外揭发掏空案

董座掏空公司伪装成业务周转不灵,遭司法机关识破。(图/视觉中国CFP)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日前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甲公司申报自己承揽水电空调工程再行转包,但后续抛弃工程导致保证金2千万元遭没收,想列报企业损失抵税。国税局人员后续查核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施作工程的人力设备,等于是无专业能力却硬是承揽工程、实属怪异,因此认定非业务损失、不得抵税;果不其然,司法机关调查后发现,甲公司的前董事长假帐掏空企业,其公司资金无法收回、也缴不出给承包商的钱,只好签订工程抛弃协议书并损失保证金。

目前依照所得税法规定,虽然公司在业务上的损失可做部分全额抵税,但如果是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北区国税局指出,过去其辖区内有一间甲公司,在申报20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时列报其他损失2,000万元,甲公司声称是2011年承揽水电及空调工程再行转包,因此在2012年抛弃承揽水电及空调工程,导致2千万元的保证金遭没收、产生损失。

国税局人员追查后,感到相当怪异,因为甲公司并没有施作工程的人力及设备,却投标抢工程,后续也根本没做其工程,只是提供资金并将工程案再转给第二外包商,因此认定其保证金损失并非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而发生之费用或损失、不得抵税。

甲公司知道国税局认定后相当不服,循序申请行政救济程序,包括先向国税局申请复查、向财政部提起诉愿、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全部遭到驳回。

后续依刑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书指出,甲公司的根本损失是来自于甲公司前任董事长连续做假帐掏空企业,才会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付不出2千万元保证金而被没收,并非当时所描述的承揽工程转包损失,也不是公司营业中所产生的状况,在法理上自然无法抵税。

目前所得税法第38条指出,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换句话说,甲公司的损失是业务以外之损失,为公司董座惹人祸、监守自盗,当然无法抵税。▼税务官司示意图。(图/视觉中国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