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外销损失 文件不齐恐补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厂商发生外销损失的情况,可能是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致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违约而给付的赔偿、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损失,或于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损失。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规定,外销损失应检附买卖契约书(应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的规定)、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足以证明的文件,同时还要视赔偿方式,提示相关文件。
例如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者,其经银行结汇者,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者,应检具海关核发的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至于在台以新台币支付方式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收据。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应检具证明文件。惟如外销损失金额每笔在新台币90万元以下者,得免附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举例说明,甲公司2020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损失(外销损失)500万元,该公司说明,是因商品未达买卖合约规格,验收有所争议,因此与卖方协议减收价款500万元,并提示买卖契约书、协议书、国外进口商索赔及赔偿等文件佐证。但该笔外销损失已逾新台币90万元,甲公司未依规定提示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国税局向甲公司说明并辅导协助后,甲公司依规定补提相关佐证资料,国税局才核认该笔外销损失500万元。
国税局提醒,经营外销业务的营利事业如要申报外销损失,应留意是否依相关规定取具完整的证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规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