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遭补税处罚 销货退回或折让 须证明文件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情形,若要主张减除销售额,必须检附相关交易合约、帐载纪录等证明文件,如果只提供营业人银行帐户,则国税局难以判定何者为退还款项,有权对营业人处补税处罚。
官员举例,辖区内甲公司2004至2010年间提供宽频网路社区系统工程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但因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经国税局查获漏报销售额合计1.08亿元,遭核定补税541万元,并处罚锾795万元。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济,其主张由于其客户常有退租及折让情形,因此会透过甲的银行帐户办理退款,而退款应该自其销售额之中减除。
然而,经北区国税局查核后,甲公司仅提供其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未能提供客户退租相关资料供核,如合约、顾客名称、原缴纳资料、销货时开立统一发票资料、退租资料及帐载资料等,并无相关帐证得以勾稽何者属于客户因退租或折让的退款。
据此,国税局无从审认甲主张的销货折让及退款,是否已包含先前已开立发票部分,或已包含在本次查获范围内。此外,甲公司并无法提供相关具体事证证明其主张,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认定国税局原核定漏报销售额并无不合,因此驳回甲公司主张。
国税局官员解释,租税撤销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采「法律要件说」,就课税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及课税标准,税捐稽征机关应负举证责任;但若是租税免除、减轻等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及权利消灭要件事实,应由纳税义务人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