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财产未附证明文件 罚锾减半
财政部顺应「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罚锾提高1倍以上)落日,近日公告函释指出,民营事业受理遗产、赠与财产登记移转,未请民众检附完税或免税证明书,罚锾将从现行1万元减半为5千元。
但若是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未附文件就做财产移转,则由主管机关对主办及直接主管人员从严议处。
依我国遗赠税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遗产或赠与相关产权移转登记时,必须通知民众检附税局核发的税款缴清证明书、核定免税证明书、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同意移转证明书等,才能受理移转登记。
若以赠与股票为例,个人需先向券商申请持股证明或证券存折、纸本股票等,赠与人带着个人与受赠人身分证、印章到户籍地国税局申报赠与,并按照赠与日当天市值或前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值计算赠与金额,课征10%~20%赠与税负。
最后,赠与人必须携带个人与受赠人身分证、印章外,还要检附赠与税免税或完税证明书、股票过户转让申请书、证券存折等文件向券商申请股权移转,才算完成赠与股票程序。
官员强调,为避免税务争议,需先将过去欠税或移转产生税负缴清,才能正式移转,以免变成假移转、真逃税。虽然我国遗赠税法规定,民营企业在没证明文件状态下就受理财产移转、最高可处1.5万元罚锾,但在稽征实务上,我国在1970年代只处5千元罚锾,而1983年「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订定裁罚倍数提高1倍、即为1万元。
财政部在2020年发布新函释、降为5千元,官员说,等于实际罚锾相较过去减半、甚至只有母法上限的1/3,对于处理财产移转的民营企业如券商、银行等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