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禁出国缺授权 总统不宣布紧急命令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冠肺炎不断扩散,已有县市首长分别宣布,高中以下师生于6月底、7月中、8月前禁止出国;行政院也采纳中央疫情指挥中心建议,高中以下师生到本学期上课结束前禁止出国。

疫情指挥中心更宣布,非必要赴三级警告国家或地区,于回国后接受居家检疫者,不得请领防疫补偿,并加征必要费用。凡此措施,虽是为防制肺炎必然采取的手段,却有着法律授权欠缺的大问题。

高中以下师生出国禁令 欠缺法律授权

禁止人民出国,因涉及迁徙自由权侵害,依宪法第23条,除须有公益理由与法律依据,于限制手段上还须符合比例性原则

现行法制有明确规范者,仅出现于《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税法对欠税者的限制出境,除此之外,对人民限制出国的法规范实处于灰色地带

以先前禁止医疗人员出国的命令来说,卫福部主要是依《医疗法》第27条第1项,即于重大灾害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听从主管机关的指挥、派遣,提供医疗服务及协助办理公共卫生

惟此条文乃针对机构而非个人,且是否有授权至可禁止人员出国,实有相当疑问。依此而论,地方首长禁止高中以下师生出国,其「法定性」恐更有疑问,应由地方议会尽速通过防疫的自治条例来授权。

▲学者认为,在总统发布紧急命令前,若依《纾困条例》第7条为必要措施,恐触法治国原则底线。(图/路透社

《纾困条例》未授权 排除自愿至疫区旅游之防疫补偿

再来,针对防疫补助,乃是考量强制隔离、居家检疫或居家隔离者,因染病非自己所能防止,且国家亦未有过失,人民因此所受到的权利限制,就属于一种「特别牺牲」,自当加以补偿。

只是防疫,并非仅是国家的事,每个人亦有自我负责与防卫的领域,故若官方已宣布为三级警示区域而仍自愿前往,尤其是旅游,应就无请领补偿费资格

惟须注意的是,《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简称纾困条例)第3条的请领补偿,仅有不得重复补助,却「无」排除自愿前往警示区域而不得请领的明文,故中央疫情防治中心以命令排除此等情况,也会有逾越母法授权的疑虑。

故无论是禁止出国,抑或是排除防疫补偿对象,或有其紧急与必要性,却都有法律授权不明之疑虑。

面对如此的质疑,或可以《纾困条例》第7条,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措施,来为正当化基础。

只是,在总统尚未依《宪法增修条文》宣布紧急命令前,如此的概括条款,实等同是种空白授权,致碰触到法治国原则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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