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年老陷囹圄,还出得来吗?
▲监狱受刑人的高龄化问题,须及早因应。(图/视觉中国CFP)
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虽有提出狱政改革的主张,如降低收容人数、改善受刑环境及强化监狱医疗等等,惟这些问题早已议论多时,实也无庸等待司改国是会议决议,主事者即应立即为解决。惟在讨论这些狱政改革时,似忽略了目前高龄受刑人逐渐增加的现况。
造成老年受刑人逐渐增加的原因,最主要来自于2005年一月刑法修正时,改采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即针对轻罪,尽量以转向处遇而非监禁的方式对待。至于重罪,则采取重刑政策。而如此的重刑化,除了将数罪并罚累加的最长刑期,从二十年提高到三十年外,更最明显的反应,即是将无期徒刑得假释的年限,从原先的十五年提高到二十五年。同时,参考美国的三振法案,对于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罪者,于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犯罪者,就不得假释。
而除了重刑化政策外,受刑人老年化的原因,亦可能来自于高龄犯罪者的增加。虽然,老年犯罪率并不高,且多属于轻罪,似乎可借由转向处遇,避免让之进入监狱体系。只是在这几年,由于民众对于某些犯罪极端厌恶气氛下,就可能使轻罪转向处遇的政策受到干扰,这最明显反应在酒醉驾车的问题上。
在2013年五月,为了让警察取缔酒醉驾车有客观标准,特别将酒测值明文为吐气浓度千分之零点二五。由于于此数值极低,为了避免监狱人口因此暴涨,法务部就立即颁布犯满三次才为起诉的命令。但即便如此,仍使单纯酒驾而仍入间服刑的人数上升,也间接造成老年受刑人的增加。
而在老年受刑人肯定逐渐增加之际,就必然得面对人因高龄化所带来的身心疾病,如慢性病或者失智症等的照护问题。由于目前监狱的医疗体系,早已处于极端不足的现象,面对照护更为困难的老年疾病,必更显吃力。如此的结果,就可能使戒护人员,除了维护监所秩序,恐又得担任起长期照护的角色。这不仅加重了戒护人员的负担,也得面临医疗专业不足的窘境。也因此,如何解决老年受刑人的长期照护,肯定是未来必须面对的课题。
而就犯轻罪的老年行为人,实不应再以监禁方式对待,故就检察官来说,就应以缓起诉为转向,法院亦应以缓刑、得易科罚金等为对待。至于现行刑法第18条第3项,以八十岁以上为得减的年龄,也应下修至七十岁,甚至是六十五岁。至于因犯重罪,如杀人判处无期徒刑,或者被数罪累加,甚至被三振出局,致须从年轻或中年被关至老年者,就得强化医疗与长期照护,甚至是专门医院的建立。只是在此方面的强化,于现实面有其困难下,势必就得开始考虑委外,甚至将监禁处所BOT,致得打破监狱由国家独占的思维。
更必须思考的是,迷信重刑化、监禁化的结果,或能带来暂时性的社会安定,却肯定是将棘手问题丢给时间处理,这绝非最好的刑事政策。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