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武界野营四死】自陷风险的法律究责够清楚吗

▲南投武界坝因闸门故障放水致溪水暴涨,造成四人死亡,后续有关死者家属可否请求国赔引发议论。(图/ETtoday资料照)

南投武界坝闸门故障放水致溪水暴涨,造成四人死亡悲剧。有关死者家属可否请求国家赔偿,引发社会议论。惟以现行法制,凡此究责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就刑事究责来说,台电当日轮值技术人员,本就负有闸门正常运作义务,若未能及时发觉故障,并立即通报及采取必要警告与回避灾害措施,因此造成人命死亡,就得对之为《刑法》第276条的过失致人于死罪之究责。惟须注意的是,在水坝下游区域若已有禁止逗留与戏水等的警告标示,而游客不顾警示而进入,就属自陷风险的行为。因此,到底该由轮值员工负责,抑或属于个人必须自我负责领域,就会产生疑问。

尤其若造成闸门故障的原因,如电缆线老旧、年久失修、设计瑕疵等,致非轮值人员所能加以排除,也就是说,就算行为人确实履行必要的预警与回避措施,但死亡结果却仍发生,则这样的注意义务就属无效义务,行为人的疏失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就会被切断,致落入《刑法》所不罚的过失未遂之范畴

惟就现实面而言,闸门故障放水致死原因,往往夹杂水坝本身瑕疵与人为疏失,很难有绝对性。就算有人必须对死亡结果负起刑事责任,若仅针对基层作者,而不对上层的监督者经营者究责,实有失公允。

国赔部分,因水库具有公共性,故武界坝只是委由台电公司管理的公共设施,若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受到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项,国家仍应负起赔偿责任。惟2019年底《国家赔偿法》修正时,第3条第4项规定,于开放之山水域等自然公物内之设施,管理机关已就使用该设施为适当之警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得减轻或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故在水库下游已竖立警告与禁止游玩等标示,若民众冒风险进入因此所造成的结果,国家就有不负赔偿的正当化理由。惟所谓警示的适当与否、危险性活动程度等,仍属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将来若协议不成而走向法院,肯定也有很大争执。(本文经作者同意,转载自《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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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