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识与ECFA的实质意义

福隆

卖方出货、出发票、收钱;买方收货、收发票、交钱,这是一般的交易。做大生意则大都要经过商谈的过程。买卖前双方往住还需要写下意向书形式上发票(Proforma Invoice),甚至得签订合同之类的文件。「九二共识」在两岸关系上的定位有如意向书或形式上发票,虽然它不具有合同或发票的法律效力,却是双方愿意协商交往的象征与基础。「九二共识」因1992年8月1日前总统李登辉国统会中定调「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促成海基会海协会于两个月后在香港开会,从而由口头表述、两会文件、事务性协商等操作使其成为两岸间的共识。至于ECFA,它是两岸协商具体化的执行办法准则目的共创双赢大陆在ECFA中对台湾高度「让利」的说法是政治语言实质上,大陆在ECFA的立场完全符合其本身利益意愿。根据实例,1999年大陆为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必需先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当时美国商务代表Clarlene Barshefsky对美国国内异议人士说:「我们和墨西哥商谈自由贸易协定时,费了极大力气才谈妥数百项商品输墨。如今中国已主动地提议让我们数以千计的商品输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什么好犹豫的?」此外,大陆还硬吞下美国专门为中国设下的两项为期十二年及十五年的枷锁条款。由此可见,许多政客对「让利」的看法过于片面大国国际间折冲尊俎总是占上风小国往往只能据理力争情以动之。然而,不论在正式国际会议协商,或非正式国际社交场合,出席代表个人胆识风趣、睿智、国际观社交能力议会操作能力,乃是争取该国利益最大的动力与保障。同样地,台湾与大陆协商不能硬来。要求大陆当局以符合台湾党派利益的立场做「思考」,只会造成「不予思考」与「不符利益」的不利结果。因此,如果台湾能选出睿智多能的政治领袖主导两岸关系,他自然而然地能为台湾争取到更多的实质利益。

作者丘福隆,美国洛杉矶生物科技业。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