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酒驾致死罪该增加死刑吗

资深媒体人黄暐瀚的母亲遭酒驾者撞死,引发社会公愤,因此有立委欲提出酒驾致死罪可判处死刑的修法。但关于此提案,每次有酒驾肇事事件发生时,有关酒驾撞死人等同杀人,且应以死刑对待的建议总是有人提出,尤其在201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条之3时,包括法务部在内都有此种想法。只是若将此罪增加死刑,能否防制酒驾不得而知,却必紊乱《刑法》的体系

在2013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条之3的酒驾罪,除将不能安全驾驶明确化呼气酒精浓度超过千分之0.25外,即是将酒驾致死罪的刑罚,从原先的1到7年有期徒刑,提高为3到10年有期徒刑,以此来吓阻酒驾。虽然酒测标准明确化,有助于警察执法的客观性,却也带来触犯酒驾罪的人数骤增,且在单纯酒驾仅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不是犯满三次,大概检察官都会以缓起诉为了结。但面对人数不少的酒驾缓起诉者,检察官到底要求其为如何的附带履行事项,才足以防止再犯,一直是个棘手问题。这几年,就有地检署命酒驾的缓起诉者到殡仪馆为社会劳动,以体会生命的可贵,期能因此不再酒驾。

而在2013年修法后,警方取缔酒驾的数量,虽曾一度攀升超过十万件,但这几年便有逐渐下降的趋势。至于酒驾致死的案件,虽也逐步下降至约一百人,但于2019、2020年却又上升至一百五十人左右,同时,酒驾再犯的比例也在上升。凡此迹象,实得由主管机关仔细分析其中原因,才足以为未来之因应

至于在修法加重刑罚后,确实也带来酒驾致死罪的量刑普遍提高,平均约为两年十个月,却有六成比例判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的现象,多少象征立法者在重刑化后司法者仍可能会想办法为其减刑,致使重罪立法的吓阻效果打折扣。

也因此,在2019年,立法院又于《刑法》第185条之3增加第3项,只要曾犯酒驾,并于五年内再犯酒驾致死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已相当接近故意杀人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只是要适用如此的重罪,对于五年内的计算,是以有罪判决或缓起诉处分确定为起算点。换言之,此次黄暐瀚的母亲遭酒驾者撞死事件,肇事者虽在前一天才因酒驾而交保,但因尚未有缓起诉、更遑论有罪判决下,就无法适用《刑法》第185条之3第3项的重刑。当务之急,立法者恐得先弥补此漏洞

目前虽有将酒驾致死罪增加死刑的普遍意志,但如此的增加却必带来法条适用的紊乱。因酒驾致死罪,前半段酒驾是故意、后半段致死是过失,此称为结果加重犯,故后半段致死部分,若有不确定故意,就直接适用更重的杀人罪即可,实无庸再于酒驾致死罪增加死刑。而此处会产生的质疑,或许在于不确定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差别,仅在于发生死亡结果是否违背本意,但此主观意志实在难以证明,与其如此,干脆就修法增加死刑。但问题是,如此的规定等同将酒驾致死的行为一律视为故意,致紊乱了故意、过失的体系。更重要的是,即便修法增加死刑的选项,但在司法实务,几乎鲜少判处死刑下,此增修也仅具有宣示意义

总之,刑罚的轻重只能是酒驾防制的一环,而非全部。若在每次肇事发生后,只想着一味加重刑罚,未必能防制酒驾,反可能因此丧失相关配套改革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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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