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卧轨有罪吗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成员「卧轨」反《劳基法》修法。(图/记者黄克翔摄)

抗议《劳基法》修正劳工团体以卧轨方式进行抗争,遭警方强制驱离与逮捕,且以公共危险罪移送地检署。而包括此次在内,劳工因劳动权受侵害,而以最激烈的卧轨为抗议,总共有三次。而此等手段,到底有无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185条第1项,只要以损坏、壅塞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公共危险者,就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以卧轨来阻挡火车前进,似触犯此罪无疑。所以在1996年,因有桃园工厂恶性倒闭,致使关厂工人集体卧轨,理所当然,就被以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起诉与定罪。惟法院考量工人乃是在求助无门下,才走向此路,除带领者曾茂兴外,其他全数以缓刑对待。而曾茂兴2000年入狱两个月后,也于当年的国际人权日,由时任总统陈水扁予以特赦。至于当时在桃竹苗地区,因老板恶意倒闭,致积欠劳工薪水保险费,甚至退休金等等的争议事件,亦由劳委会代替厂商为支付,即代位清偿来了结。

孰料,于2012年中,劳委会竟认为,此等给付为借贷,在《民法请求权时效15年将届之时,雇用数十位律师在全国十数个法院起诉。这就让关厂工人再次走向抗争之路,也于2013年初,又再卧轨一次。

惟来到了21世纪,司法机关对于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的解释与适用,逐渐趋向严格。如卧轨,虽妨害交通,但以肉身躺卧于铁道消极作为,实不能与拿器物破坏或用障碍物堵塞的积极行为,相提并论。至于陈抗活动,常会碰触的妨碍公务及强制罪,由于两罪皆须以强暴、胁迫为手段,单纯静坐或静卧于铁路或马路之上,实难以合致此等罪名

与前次不同的是,检察官对于关厂工人第二次卧轨,就基于法条的限缩解释及本于罪疑惟轻之精神,全数给予不起诉处分。惟卧轨虽尚未达于刑事不法,却仍可能涉及行政不法,故于去年,交通部就以相关人等违反《铁路法》第57条第2项,分别处6000元之罚锾。

故随着时代变迁与人权保障的深化,对陈抗行动所可能涉及的犯罪,于这几年,不论是检察官,抑或是法官,实有严格解释《刑法》,甚或以超越实证法公民不服从来阻却刑事不法性的趋势。只是这些规范的适用,在最高法院尚未有统一见解前,也可能因法条或超法规阻却事由模糊性,致仍会有因司法者不同的差别对待。这也代表,劳工们的第三次卧轨,就算是为抗议修恶的《劳基法》,也必然得面对之后,难以预测何时结束的法律究责与缠讼。(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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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