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百步与五十步之差吗

新党发言人王炳忠遭警调搜索,疑与陆生共谍周泓旭有关。(图/资料照)

新党发言人王炳忠等人遭警调人员持搜索票为搜索,他们是否与陆生共谍案有关,不得而知。但上星期,共谍案被告周泓旭于高等法院开庭前,向媒体疾呼审判不公开,台湾司法须改革等等,似在对比中国审判李明哲法庭直播,就不免让人对两岸的司法为一比较。

依《国家安全法》第5条之1第1项,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或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者,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陆生周泓旭遭起诉之罪名。惟此条文的构成要件,皆相当模糊,难免会因法条的扩张解释,致动辄入人于罪。

尤其目前对于泄密罪,针对国防机密,已有《刑法》第109条为处罚,针对非国防机密,亦有《刑法》第132条为处罚,是否有必要对一个极难确定的预备行为来处罚,实有相当之疑问。甚且,当我们在指责中国以极为空泛的《刑法》第105条第1项,即颠覆国家政权罪来箝制言论自由的工具时,《国家安全法》的刑罚规定,是否也步入相类似的情境实值思考与检讨。

故在法条构成要件不明确下,就更有必要借由审判程序,来检视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正当性。而如果比较对岸于李明哲的审判里,乃采取网路直播,似有利于公开审理在防止司法专断的目的。惟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项,虽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权进行有罪或无罪答辩,却强调其对侦查人员必须诚实以对,甚至在第2项还有,如实供述自我罪行,必将从轻发落之明文。此等坦白从宽、抗辩从严的立法,或可使侦查人员以相当文明的方式,来怂恿被侦讯者自认己罪,却绝对与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不自证己罪权保障相违背,致使网路直播,沦为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吓人民,不可踩踏到红线的工具。

反观台湾对周泓旭的审理,因涉及国家机密,依据《法院组织法》第86条但书,乃属不得公开审判与判决内容的案件。故对于此案被告所质疑,即调查局是否有设陷阱构人于罪、是否有以认罪可获得自由的不正手段取得自白等等,外界根本无从得知,自也无从检验这些手段的合法性

也因此,当在指责对岸于李明哲案之审理,只是一场认罪大秀之同时,我方对周泓旭的司法对待,是否也会落入五十步与百步之讥,而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也有诸多缺陷,致须全面检视与改进。(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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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